王金平
从业年限7年10月 业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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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意外险保费中95元是中介手续费将成过去式

2021/04/16 5阅读

100元意外险保费中95元是中介手续费将成过去式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下发,“消费者买了100元保费的意外险产品,居然有95元是给中介机构的手续费”这样明显不合理的高手续费现象或将成为过去式!为什么这么说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100元意外险保费中95元是中介手续费将成过去式

  利好消费者:

  价格虚高产品要“强制降价”

  相对而言,意外险保费低、杠杆高,是老百姓应对各类意外风险时不可或缺的保障型产品,也是消费者应该优先考虑配置的保险产品。

  然而,这种应该人手一份的基础保险产品,实际给到消费者的赔付却不高。业内人士透露,消费者缴纳的意外险保费,绝大部分并没有用于给消费者理赔,而是用在各类网络平台、中介渠道的销售费用上,这属于本末倒置,变相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征求意见稿》便要对这种市场现状说不!对定价过高的意外险产品明确“强制降价”机制。《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综合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短期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个年度再保后的平均综合赔付率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并持续跟踪产品赔付情况。调整定价后的产品应按相关要求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

  也就是说,新规实施以后,保险公司必须对意外险经营进行回溯,如果三年平均综合赔付率低于50%,必须进行降价。这不仅可以引导保险公司提高意外险赔付率,也倒逼保险公司开发更多高性价的产品进行销售。

  如果仍有保险公司顶风作案怎么办?停售!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连续三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综合赔付率均低于3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停售,并在停售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打击中间商不当得利:

  设置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与低赔付率相伴而生的是高手续费问题。由于产品形态简单,差异化竞争性不强,保险公司在销售意外险时往往进行手续费恶性竞争。

  “有些航意险给网络平台的手续费超过95%,部分汽车中介渠道的意外险手续费也超过50%。也就是说,消费者花了100元买航意险,可能其中95元都被网络平台赚走了,这显然不合理。这些中介渠道、网络平台属于不当得利。”上述业内人士坦言。

  对此,《征求意见稿》通过明确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加以约束。以个人业务为例,短期意外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不得超过35%,长期意外险中,期交产品不得超过35%,趸交产品不得超过18%。

  同时,保险公司在报审意外险产品时,最高中介费用率超出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10个百分点以上的,需提供公司总经理签署的书面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费用率水平的合理性分析等。

  首次设置负面清单的形式

  11条“禁止”行为不能碰

  据了解,以前意外险业务相关要求散落在产寿险公司各类规范中,准备金管理也有差异,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是保险业首次对产寿险公司的意外险业务进行梳理整合,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

  业内人士认为,这将有助于根治意外险市场长期存在的费用率畸高、赔付率过低、恶性竞争等各种乱象,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保护意外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长期扰乱市场的顽疾,《征求意见稿》还首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给保险公司划出11条“禁止”行为。

  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

  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或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

  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通过增加特约条款扩展保障范围,或未经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恶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

  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向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产品;

  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

  通过指纹采集或图像采集替代意外险出现管理中保单应当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

  以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另外,还有业内人士透露,除了下发《征求意见稿》外,意外险还有多项配套改革在路上。包括意外险发生率表的编制、意外险反欺诈“灰名单”的制定,都在推进过程中。

王金平

沈阳皇姑 业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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